(2016)鲁0682行审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莱阳市广播电视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阳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2行审728号申请人: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莱阳市广播电视台。地址:莱阳市富山路***号0001。法定代表人:华玉胜,该台负责人。申请人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莱阳市广播电视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人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莱阳市广播电视台下达���莱市监工商广处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莱市监工商广处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莱阳市广播电视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被执行人莱阳市广播电视台必须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莱市监工商广处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夏荣德审判员 文志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