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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与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淄博人和矿业有限公司,高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948号原告: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维斌,董事长。被告: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春美,董事长。被告: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兵,董事长。被告:淄博人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表人:彭希南,董事长。被告:高迈。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淄博人和矿业有限公司、高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淄博人和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527.82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被告淄博人和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527.82元的申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淄博人和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7527.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凤审判员  佟 彤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