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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宝合与刘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合,刘克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7316号原告:王宝合,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永(原告之子),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刘克文,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被告之子),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王宝合与被告刘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永、被告刘克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移除公共过道内在原告西房山堆积的各种杂物,日后禁止再堆放杂物;2.被告拆除原告西房山西侧墙体;3.被告日后不能阻碍原告施工;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将挨着原告西房山西侧墙体的门垛整体拆除,被告不得关门阻止原告从门垛往北通行,不得阻碍原告进行保温施工和查看电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官过道西后方邻居,2016年8月2日上午原告要在自己西房山上做保温,施工前原告告知被告要求将该处的杂物及墙体拆除以便施工,被告无理取闹,声称该处为他的土地,霸为己有,在原告滴水内私建墙体,乱堆杂物。而且在调解期间,被告于8月23日下午私自安装铁栅栏门,进一步阻止施工。为此,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我家杂物只是临时存放在原告西房山西侧墙体处,我同意清除;2.原告住宅西侧墙体是我祖先老宅遗留的简易门垛,门垛内只有我一家通行,该门垛没有建筑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对原告不存在任何妨碍;3.我同意原告从我家门垛处往北通行,但我不认可原告西房山外有滴水;4.如果法院判令我拆除门垛以方便原告做保温,需保留门垛最下面0.5米,做完保温后,原告须补偿我500元,我自行在原地重新建门垛,或者原告给我重新建门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居住在平谷区峪口镇×村×街×号,被告居住在平谷区峪口镇×村×街×号。原告房屋在被告房屋的东南方,中间隔一过道。被告在原告北正房西房山西侧堆放了杂物、砌了门垛、装了栅栏门。原告的电表位于门垛北侧的房屋墙体上。2016年,原告准备对房屋进行保温改造施工,但由于被告所建的一个门垛及堆放的杂物挨着原告所有的北正房西房山西侧墙体,原告未能进行保温施工。原告北正房的磉基露出地面部分高于0.5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北正房西房山西侧墙体处堆放了杂物,影响了原告做保温,被告同意移除杂物,本院不持异议。原告需要做保温,被告建的门垛挨着原告西房山的西侧墙体,导致原告无法在墙体上做保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门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垒建门垛位置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由于被告拆除门垛是为了方便原告进行保温施工,且被告建门垛需要支出一定的金钱,原告应对被告进行适当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被告可在原告作完保温后,将拆除的门垛自行恢复原状。被告在门垛处安装了栅栏门,原告对北正房西房山进行保温施工及查看电表必须从被告的门垛处进入往北通行,被告应为原告进行保温施工、查看电表提供便利,被告亦同意原告从门垛处往北通行进行保温施工和查看电表,故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克文将堆放于原告王宝合北正房西房山西侧墙体范围内的杂物予以清除干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刘克文将挨着原告王宝合北正房西房山西侧墙体的门垛的0.5米以上部位拆除,原告王宝合补偿被告刘克文3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被告刘克文在原告王宝合做完保温工程后可以将拆除的门垛恢复原状;三、被告刘克文不得关门阻碍原告王宝合经门垛往北通行进行保温施工和查看电表;四、驳回原告王宝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刘克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