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文鑫与卢文军、马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鑫,卢文军,马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潘文鑫,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卢文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根良,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潘文鑫与卢文军、马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皖1126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卢文军、马根良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文军、马根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士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