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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月平与被执行人罗明辉、刘菊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月平,罗辉明,刘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成月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罗辉明,男,汉族。第三人刘菊萍(罗辉明之妻),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月平与被执行人罗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刘菊萍与被执行人罗辉明系夫妻关系,且申请执行人成月平与被执行人罗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产生的债务发生在罗辉明与刘菊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菊萍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菊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成月平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