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仲冬与旦增尼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冬,旦增尼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291号原告:杨仲冬,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被告:旦增尼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藏族,打工,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杨仲冬与被告旦增尼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仲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杨仲冬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仲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仲冬负担。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