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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曾宏与重庆利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宏,重庆利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747号原告曾宏,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利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王牌路68号米妮主楼/幢10层/单元10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940742。法定代表人向超,董事长。原告曾宏与被告重庆利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曾宏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受理本案之前,被告重庆利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受理。本院将对原告曾宏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所以,应当终结本案的诉讼。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终结原告曾宏与被告重庆利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艳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