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丽红诉被告代全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红,代全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463号原告:范丽红,女,汉族,1991年1月2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老马圈屯。被告:代全振,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丰元村大拾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红诉被告代全振离婚纠纷一案中,范丽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代全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红撤回对被告代全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丽红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