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联与朱仰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联,朱仰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联,男,生于1985年2月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红,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仰旭,男,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仰聪,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0日,上诉人王永联因与被上诉人朱仰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85号民���判决;二、本案发回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岩代理审判员  王承林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