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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组织机构代码68088561-4。负责人罗基芳,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登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变卖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