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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吕贞燕,杜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吕贞燕,杜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803号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张洪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惊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贞燕,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杜攀峰,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贞燕、杜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