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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光永与金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永,金怀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434-1号原告:李光永,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怀珍,女,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永诉被告金怀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被告金怀珍的医药费19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防止被告金怀珍转移、隐匿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被告金怀珍的医药费19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传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