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328号原告:林××,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余××,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林××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审判员 郭惠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