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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328号原告:林××,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余××,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林××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审判员  郭惠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