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洁,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上诉人梁洁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洁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在天津市××星河××堤××楼1门601室,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居住在南开区,因此涉案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应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上诉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另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现起诉请求上诉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