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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苗志涛与耿海连、葛红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志涛,耿海连,葛红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3271号原告:苗志涛,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耿海连,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葛红茹,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志涛与被告耿海连、葛红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志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志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由原告苗志涛负担。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