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0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朱五前与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五前,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0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五前,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原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阿图什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龙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建保,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朱五前因与被申请人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五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阿娜尔古丽·阿依沙代理审判员 姚 春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春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