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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4211号原告:杨某,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啓,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德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赵金啓、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66年11月我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三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始,被告误认为我生活作风不正,经常对我进行殴打���自2010年以后,双方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66年11月,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三子女,长子陈升,长女陈长侠,次女陈红侠,现均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双方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照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