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能友与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能友,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能友,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9层11、12号。负责人:许晓明,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郑彬炎。执行担保人:许晓明,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2-B-1-102号,系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能友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许晓明自愿为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作出了以其个人财产在24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申请执行人张能友对案外人许晓明的书面担保承诺表示同意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至2017年8月8日。本院认为,案外人许晓明在本案执行中以个人财产在240万元范围内为两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承诺及申请执行人张能友关于本案暂缓执行至2017年8月8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15号民事调解书暂缓执行至2017年8月8日。二、查封、冻结执行担保人许晓明担保财产2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