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曲振安与黄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安,黄祝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295号原告:曲振安,男。被告:黄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安诉被告黄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曲振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振安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满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