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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行审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翁东、沈鸳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东,沈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36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282号。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翁东,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沈鸳艳,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  新  龙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宜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