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德莉与被上诉人郑瑞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莉,郑瑞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民终4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莉,女,1963年12月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亭,男,1950年10月10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王德莉因与被上诉人郑瑞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莉及被上诉人郑瑞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莉上诉请求: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暖气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沙发床、垫子2536.87元,机票3200元,房屋维修期间租房费用1500元,合计7200元。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郑瑞亭所有的房屋暖气爆裂导致上诉人刚装修的房屋及设施被水淹,导致损害,理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购买的沙发床、床垫系在网络上购买,只有收款收据,没有发票,床和床垫被淹是事实,应该予以赔偿。上诉人已经预定了去台湾旅游的机票,如果不是因为漏水,上诉人及女儿不会从上海紧急飞回大连,再飞回上海,这笔费用系因房屋被淹所产生,理应由被告赔偿。郑瑞亭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王德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房屋被淹所造成损失合计7200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荣民街5-1号房屋发生暖气爆裂,导致大连市中山区荣民街4-1号房屋漏水。查,大连市中山区荣民街4-1号房屋即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德莉,大连市中山区荣民街5-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郑瑞亭。事故发生后,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说明,认可暖气爆裂给原告造成“地板、床、床垫子、缝纫机、桌子、墙面泡坏”的事实,并承诺“过年后回来检修”。后“供暖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了理赔,理赔范围包括受损地板和墙面,总计理赔金额为3950元。理赔后,原告并未维修受损房屋。另查,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去往台湾旅行的途中,2016年1月30日从上海返回大连,机票费用118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瑞亭所有的房屋暖气爆裂导致原告王德莉房屋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的暖气由“供暖公司”投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理赔,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损失金额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金额。原告要求被告理赔的财产损失包括沙发床、床垫子、机票及维修期间的租房费,其中沙发床、床垫子总计2536.87元,但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沙发床及床垫子的收款收据,并没有提交正规发票,并且受损财物并不必然需要更换,故一审法院按照公平原则,权衡双方权益,支持被告向原告赔偿沙发床及床垫子损失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机票损失3200元的诉请,原告提供了四张机票,其中两张并非原告本人的机票,该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本人的机票损失并不是必然损失,并且其中原告从大连飞往上海的机票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不予支持,原告从上海飞回大连的机票损失,按照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一半的机票费用,即1180×50%=59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房屋期间租房费用的诉请,受损房屋尚未维修,租房费用并未发生,并且该费用并不是必然且直接损失,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原告3950元的保险金,被告无需再赔偿原告损失的意见,原告的部分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全部损失,故对于原告的剩余损失,被告有义务给予赔偿,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被告郑瑞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德莉财产损失10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即上诉人女儿淘宝网账户购买沙发床及配套垫的截图,该证据与上诉人提供的收据相互对应,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其购买沙发床及配套垫花费的费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补充查明:2016年2月2日,上诉人王德莉从大连飞往上海,花费机票费350元;2015年5月份,上诉人王德莉在淘宝网购买沙发床及8公分配套垫,沙发床的价格为2042.24元,8公分配套垫的价格为494.63元。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案涉暖气漏水事件发生时,上诉人王德莉系在去台湾旅游的途中,该事件导致其在旅途中返回,其来往大连产生的机票系因暖气漏水事件产生的损失,被上诉人郑瑞亭应予以赔偿;对上诉人提出机票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来往大连与上海间机票费用的处理意见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王德莉提供的淘宝网购物截图及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购买沙发床及配套垫的时间及花费的费用,上述物品因被上诉人郑瑞亭房屋暖气漏水导致损坏,综合考虑上诉人主张的沙发床及配套垫的使用时间、购买价格以及受损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00元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德莉的女儿来往大连的机票费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提出应赔偿该部分费用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德莉提出的租房费用,未实际发生,其主张的租房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王德莉的合理损失为:沙发床及配套垫费用合计500元,机票费用合计1530元(1180元+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郑瑞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德莉沙发床及配套垫损失500元,机票费用1530元;三、驳回上诉人王德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王德莉预交),由被上诉人郑瑞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王德莉预交),由被上诉人郑瑞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