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袁敬、郭梅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袁敬,郭梅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875号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奎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敬。被告郭梅霜。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敬、郭梅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力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