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运才与欧久强、欧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久强,李运才,欧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久强,男。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才,男。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启,男,系李运才之子。原审被告:欧长明,男。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曼,公司员工。上诉人欧久强与被上诉人李运才、原审被告欧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久强与李运才于2016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欧久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久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久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久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