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毕世林与束敏、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世林,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720号申请人:毕世林,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竹兵,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束敏,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毕世林诉被申请人束敏和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毕世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束敏名下财产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毕世林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观邸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毕世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束敏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XX)账户的财产在1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XXX)账户的财产在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账号XX)账户财产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户XX)账号的财产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查封被申请人束敏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胜利西路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查封范围在50000元;三、查封申请人毕世林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观邸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