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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世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325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该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志。被告李世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