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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聂元秋与胡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元秋,胡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聂元秋,农民。被执行人:胡国斌,农民。本院在执行聂元秋与胡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不能按期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