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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宜林与 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宜林,赵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278号原告:刘宜林,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红光,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宜林诉被告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宜林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刘宜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