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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4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石某某离婚;2.男孩由石某某抚养;3.共同财产中的2/3归李某某所有;4.石某某承担共同债务中的一半;5.石某某给付李某某扶助费6054元;6.石某某给付李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7.案件诉讼费由石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李某某与石某某于2011年农历11月16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2年12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个男孩,现年4岁,现随石某某一起生活。2016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李某某与石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从2015年开始,双方不再信任彼此,相互猜疑对方,为此常发生争吵。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开支双方向李某某娘家姐姐和叔叔借债务合计3700元。双方分居后,2016年5月6日,李某某生病住院七天,期间石某某给了医疗费300元,剩余5334元没有支付。石某某口头辩称:李某某与石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有一个孩子,现石某某不同意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李某某与石某某的结婚证;3.2016年5月4日李某某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的住院手续、收费发票。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庭审中,李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一、与石某某离婚;二、男孩由石某某抚养,李某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三、石某某承担共同债务;四、石某某给付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6054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石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培养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并且石某某不同意与李某某离婚,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综上所述,李某某要求与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沙文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