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与三明市岩前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三明市岩前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03行审96号申请人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邓永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志,男,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三明市岩前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岩前镇。法定代表人许兴明,总经理。申请人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岩前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明元国土资罚字(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明市岩前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于2013年9月擅自在岩前镇集体土地用于建道路,非法占地10600平方米、新建道路面积106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60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道路面积10600平方米;3、处以每平方米10元,共计106000元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筑。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调查,2016年2月2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明元国土资罚字(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3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106000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明元国土资罚字(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决定罚款部分,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三明市岩前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6000元。未在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生龙审 判 员 葛建清代理审判员 郭鹭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