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谷胜耀与李波、仲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胜耀,李波,仲芳芳,朱同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221号原告:谷胜耀,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波,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仲芳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朱同新,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谷胜耀与被告李波、仲芳芳、朱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胜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胜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8日,三被告及借款人李传旭(已死亡,原告放弃诉权)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果。被告李波、仲芳芳、朱同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8日,三被告及借款人李传旭(已死亡)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果。本院开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11月8日,三被告及借款人李传旭(已死亡)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后,三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有义务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逾期没有履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谷胜耀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仲芳芳、朱同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谷胜耀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李波、仲芳芳、朱同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及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