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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龚祖俭与黄忠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祖俭,黄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548号申请执行人龚祖俭。被执行人黄忠亚,1964年12月18日。关于龚祖俭与黄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忠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龚祖俭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国土、工商、车管、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黄忠亚的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忠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忠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龚祖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儒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王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