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磊与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736号原告黄磊,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丁辉。本院受理原告黄磊与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被告所在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与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住所地于2015年12月7日由福州市鼓楼区变更为福州市仓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由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磊负担。原告黄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