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823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士旗与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旗,陈晓香,刘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8**执1244号申请人王士旗,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申请人陈晓香,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玉芬,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北郭乡北郭西村。上列双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民终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芬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玉芬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款426000元至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