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河县人民法院与康某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县人民法院,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某某。康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524刑初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康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康某某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