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68号原告: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并向原告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免减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免减诉讼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