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绪胜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绪胜,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卜现叶,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绪胜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卜家庵子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绪胜上诉请求:一、在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交付安置楼144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交付面积36平方米,即交付18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李绪胜不是被上诉人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对此,被上诉人始终是明知的,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隐瞒。二、被上诉人公布改造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并没有告知上诉人,更没有征得上诉人同意。绝大多数居民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签订协议,没有任何协商,且被上诉人自行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明确写明:“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或订立拆迁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处理。”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履行,否则就不应该签订拆迁协议。三、被上诉人发布致“村民”的一封信,没有告知上诉人。四、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并未损害其他居民利益,更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以一个小型会议就否定此前的协议于理于法无据。五、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为完成拆迁任务,推定旧城改造项目的推进”,就可以在“超过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待被拆迁人拆迁完毕后,就可以确认无效。这既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践踏,又开创了一个很坏的先例,必将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巨大的混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大卜家庵子村委会辩称,一、上诉人并非答辩状人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本案中上诉人的户口并不在被上诉人处,同时其工作单位也不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的工作及生活并不赖于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上诉人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二、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依据上级政府拆迁政策制定并实际实施该拆迁安置方案,被上诉人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按照该方案进行拆迁分配,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邀约”问题,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因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仅仅是依据村民会议的决定依法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本案中超出拆迁安置方案标准与原告签订的安置协议,已经超越了村委会的权限范围,损害了被上诉人其他村民利益,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三、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无任何证据证实,各个居委、村委必须依据上级拆迁政策及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安置分配,假如各个被拆迁人均要求超出拆迁方案签订协议,要求多分或者加倍分,则集体资产及社会资产将出现极度紧张局面,将会出现早拆迁户将拆迁利益分割完毕而后拆迁户分不到拆迁利益的局面,这样必将导致大量的诉讼甚至上访问题出现,这将损害其他村民利益,更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李绪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大卜家庵子村委会按照拆迁协议交付李绪胜180平米安置房(每平米4000元,共计7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绪胜非大卜家庵子村委会集体组织成员,李绪胜在该居委原有房屋四间。2011年4月因城中村改造需拆除大卜家庵子村委居民房屋,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于2011年4月21日公布了大卜家庵子村委改造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有:拆迁人依法对合法所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四间房屋转换144平方米安置楼房,一间规划正房按6000元给予补偿,搬家补助费、回迁费各1000元,临时安置费每人每月280元,过渡期为28个月;安置楼房分配以协议号与拆迁号相加数小的优先选房的形式进行;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或订立拆迁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处理。同日,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发布了致村民的一封信。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居民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共同确定并张榜公布,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其他绝大多数居民按照上述拆迁安置方案与大卜家庵子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4月29日,李绪胜始与大卜家庵子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拆除李绪胜房屋四间,房屋补偿费24000元,置换180平方米楼房;拆迁补助费1000元、回迁费1000元,签订协议奖励8000元,过渡安置费22400元;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为李绪胜提供安置楼房,安置楼位于大卜家庵子村原址,交付时间为28个月,安置楼为高层框架结构,装修达到经济适用房标准;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将房产证、土地证等交付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办公室,由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办理注销和安置楼房登记手续。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李绪胜按约拆除房屋,李绪胜领取了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2015年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安置楼房建设完成,安置楼房每套面积分别约118平方米和90平方米。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对180平方米的楼房只同意给李绪胜144平方米,另36平方米不同意安置,双方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李绪胜诉至法院请求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履行与李绪胜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给付李绪胜应得180平方米安置楼房。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大卜家庵子村委会陈述、拆迁协议、房产证等。一审法院认为:大卜家庵子村委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拆迁的范围、安置补偿的标准、步骤等事项在事先已经公示,得到大多数居民的认同,而且绝大多数居民均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与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李绪胜不按拆迁方案的要求与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完成拆迁任务,推动旧城改造项目的推进,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与李绪胜在超过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并非是大卜家庵子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大卜家庵子村委会超出拆迁范围补偿给李绪胜的额外财产实际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该行为损害了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其他居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居民委员会仅仅是在按照居民会议的决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执行居民会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对于超出拆迁方案标准与李绪胜等人签订协议,已经超越了居委会的权限范围,损害了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会其他居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李绪胜与大卜家庵子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超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部分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未超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合同部分有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绪胜交付安置楼房144平方米;二、驳回李绪胜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李绪胜负担3000元,由大卜家庵子村委会负担8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卜家庵子村委会为改善本村村民居住环境,依据日照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知道意见及日照市政府[2007]38号文件精神制作的《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一种自治行为,李绪胜与大卜家庵子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楼面积超出了《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损害了大卜家庵子村委会其他居民的利益,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协议中超出标准部分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绪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李绪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