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敖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敖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886号原告: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凯旋城3幢1-2号。法定代表人:王典戈,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建,系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松,男,汉族,生于1982年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敖晖,男,汉族,生于1985年.原告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