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1491号原告巩某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原告巩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社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某、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巩某某诉称,我丈夫周某丁于2016年6月10日不幸病逝,家里亲人剩下我和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在丈夫周某丁生病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这笔钱一直由我垫支。我丈夫去世后,遗产有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712.60元,我认为我丈夫生前的医疗费是我垫支的,这笔存款应该由我继承,故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我继承该笔存款8712.60元。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承认,这笔存款应该由原告继承,我放弃继承。被告周某乙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承认,这笔存款应该由原告继承,我放弃继承。被告周某丙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承认,这笔存款应该由原告继承,我放弃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周某丁于2016年6月10日病逝。原告巩某某系周某丁之妻,被告周某甲系其长子,被告周某乙系其次子,被告周某丙系其长女。原告之父周某丁父母均已去世。原告夫妇生育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三个孩子。周某丁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8712.60元。2016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该笔8712.60元存款。庭审中,三被告承认其父周某丁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原告垫支的,该笔存款应由原告继承,三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该笔存款8712.60元的继承权,本院认为,2016年6月10日,被继承人周某丁去世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属于遗产,原告巩某某系周某丁之妻,被告周某甲系周某丁长子,被告周某乙系周某丁次子,被告周某丙系周某丁长女,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周某丁的遗产应当均等继承。而三被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其父这笔遗产的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一)项、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周某丁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8712.60元由原告巩某某继承。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