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崔秀某与黄小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78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某,黄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780号原告:崔秀某,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某,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崔秀某诉被告黄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秀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3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ATM机无卡存款、现金交付的方式借给被告,截止2014年9月28日,原告借款给被告共计733500元,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黄小某没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5日、3月22日、7月15日、7月24日、7月31日、9月28日,被告分别写下六张《借据》给原告,分别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55000元、71000元、55000元、302500元、150000元,共计733500元。原告通过其自己及其丈夫的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转款给被告,也通过现金方式多次付款给被告。由于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7335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平安银行及招商银行的转款记录、原告在庭审时的陈述为证。且在本院向被告合法送达了原告的诉状、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后,被告既不提出答辩、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被告应承担对其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欠原告733500元款项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秀某清偿借款73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黄小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周结妹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微林泽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