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俊与定西市华家岭林业站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俊,定西市华家岭林业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俊,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石泉村刘坪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华家岭林业站,住所地:定西市通渭县华家岭乡。负责人焦永兵,系该站书记。再审申请人王俊与被申请人定西市华家岭林业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俊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俊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不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重审后,对再审申请人王俊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其无相关证据证实的其他诉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王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秦民生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