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升明与邵东县魏家桥镇包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升明,邵东县魏家桥镇包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夏升明,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魏家桥镇包留村*组*号,联系方式1584297****。被执行人邵东县魏家桥镇包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邵东县魏家桥镇包留村法定代表人:李词学。夏升明申请邵东县魏家桥镇包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4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升明于2016-4-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40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