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76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现为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0日被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8年9月15日被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押回。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为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押回。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某新市场内,采取别门撬锁的手段进入姚某门面房内,盗窃嘉陵牌发电机一台、瑞凌牌电焊机一台、破坏之王电锤两个、天能牌电动车电瓶两组、电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55元。2、2015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某电气焊店铺门前,采取撬别油箱盖后插入管子抽油的手段、盗窃满某货车油箱内柴油约3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13元。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满某的陈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柴油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加上原判���罚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焦建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