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4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邓东杰与杨翩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杰,杨翩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706号之一原告:邓东杰。被告:杨翩弟。原告邓东杰诉被告杨翩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邓东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东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东杰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