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程广明与陆井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明,任春华,陆井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815号申请人程广明,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秦文娜,女,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任春华,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陆井泉,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广明与被申请人任春华、陆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广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春华、陆井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秦文娜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广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秦文娜名下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秦文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至年月日;二、冻结被申请人任春华、陆井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程广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允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