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5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马汉幸、高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马汉幸,高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5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负责人:王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汉幸,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高日娥,女,生于1972年3月2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汉幸、高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汉幸、高日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