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尤某某、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尤某某,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负责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尤某某、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闵某某、尤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闵某某、尤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尤某某、闵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尤某某、闵某某当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50000元,剩余款项还未到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300000元,受偿标的是50000元,未受偿标的是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彭 芳审判员 谌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