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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尤某某、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尤某某,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负责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尤某某、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闵某某、尤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闵某某、尤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尤某某、闵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尤某某、闵某某当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50000元,剩余款项还未到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300000元,受偿标的是50000元,未受偿标的是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彭 芳审判员  谌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