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许高飞、周春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许高飞,周春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388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一、二层。负责人:陈昌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琦虹、陈可,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许高飞,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周春燕,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许高飞、周春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乔娇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琦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高飞、周春燕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许高飞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6876.19元、利息1143.55元、罚息540.79元,共计人民币18560.53元,并支付2016年6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依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领用合约》计算)。2、被告许高飞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3、被告周春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2016年6月30日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主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8月9日,被告许高飞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提交了融易通卡申请表一份(申请编号:20130812000933),同意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领用合约》、《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章程》作为申请表的附件。2、透支额度:50000元。3、透支利息、逾期罚息的约定:(1)持卡人使用融易通卡消费或预借现金透支(含转账转出透支)的,均需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2)融易通卡透支利息计收单利,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3)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的第27天)营业终了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每月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2%逾期罚息,但最低不少于10元。4、欠款情况:尚欠透支本金16876.19元,利息1143.55元、逾期罚息540.7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8月,原告与被告周春燕签订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隆信用卡保证合同》。2、主债务:被告许高飞与原告签订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领用合约》(编号:20130812000933)项下的信用卡所发生的150000元范围内的透支本金。3、担保范围: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罚息、滞纳金、手续费、超限费等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期间:泰隆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本院认为:被告许高飞向原告提交的融易通卡申请表以及所附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领用合约》,被告周春燕与原告签订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隆信用卡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许高飞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除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逾期罚息,被告周春燕亦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许高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2016年6月30日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许高飞、周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16876.19元,利息1143.55元,逾期罚息540.79元。二、被告周春燕对被告许高飞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春燕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许高飞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许高飞负担,被告周春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乔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菁(以下为空白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