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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二屯与冯基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屯,冯基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34号原告:孙二屯,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基跃,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二屯与被告冯基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告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二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月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