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黄永红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53号罪犯黄永红,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黄永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红在服刑期间获行政奖励记功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永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