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559号
申请人: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武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兵,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
申请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荣新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瑞新,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1172元财产,申请人提供一张乌鲁木齐银行苏州路支行的一张金额为861172元的存款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1172元的财产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国 亮
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
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天 华